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65號聲請人 張培淦 聲請人 吳俊昇
1室上列1人代理人 吳大順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收養人吳俊昇生父之親屬關係證明,若已死亡,請提出已死亡之證明,若尚生存,請提出生父同意出養之證明,上揭文件,均應經大陸地區公證人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收養契約書,若該契約書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需經大陸地區公證人公證及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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