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221號債權人MBFHOLDINGBERHAD法定代理人NOELRAJAN代理人 林元祥 律師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MBFHOLDINGBERHAD.之最新公司變更
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
㈡請提出向債務人採購機器至解契約及應為對待給付已履行
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