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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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債權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葉國欽 、 陳秀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貴處所提之占用市有土地應繳使用補償金分期繳款契約書所示,債務人陳秀茹僅為保證人,則請求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聲明有誤,請具狀更正請求為:「債務人葉國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6309元,及自………,如對債務人葉國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秀茹給付之。」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