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小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明宏 即宏宇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30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金額核定為5208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