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4年度沙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補字第一八七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施明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零肆拾元。
 ⑵、提出被告二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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