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等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明人 胡明義 上列聲明人因聲請發還扣押物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八、九七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胡明義因聲請發還扣押物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關於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部分之裁定(一○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八、一三一一號),提起抗告,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予以駁回,其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一鑫
法官張春福法官吳三龍法官宋明中法官李錦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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