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宇慈 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已於99年5月28日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有該會議筆錄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
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30日給付,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9,5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1)所示。第49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金額33,2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2)所示。各債權人總受償金額為其下列(債權總額)││,如第96期以前已足額受償即不得再請求清償。││3.債務總金額:2,525,093元││4.清償總金額:2,525,093元││5.總清償比例:100﹪││6.倘債務人累計達三期款項未依更生方案內容履行,即視為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債務已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以更生程序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債權,扣││除已繳納之款項後,要求債務人立即清償債權表項下之餘款。│├────────────────────────────────────────┤│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總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匯豐(台灣)商業銀│596,732│4,608│7,846│││行(承受香港商上││││││海匯豐商業銀行)││││├──┼────────┼─────┼──────────┼───────────┤│2│澳商澳盛銀行集團│214,238│1,654│2,817│││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承受荷蘭││││││商業銀行)││││├──┼────────┼─────┼──────────┼───────────┤│3│遠東國際商業銀行│78,433│606│1,031│├──┼────────┼─────┼──────────┼───────────┤│4│萬泰商業銀行│258,404│1,996│3,397│├──┼────────┼─────┼──────────┼───────────┤│5│華南商業銀行│65,705│508│865│├──┼────────┼─────┼──────────┼───────────┤│6│台新國際商業銀行│312,509│2,413│4,109│├──┼────────┼─────┼──────────┼───────────┤│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42,621│1,101│1,875│├──┼────────┼─────┼──────────┼───────────┤│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32,591│4,885│8,317│├──┼────────┼─────┼──────────┼───────────┤│9│花旗(台灣)商業銀│223,860│1,729│2,943│││行││││├──┼────────┼─────┼──────────┼───────────┤││合計│2,525,093│19,500│33,2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表之債權比率×每期清償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分別清償給各債權人。││四、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地址:台北市○○區○○路五段7號14樓、││承辦人: 李軼倫 、電話: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