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勞小字第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號
被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清潔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勞小字第17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5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法院書記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協調會議記錄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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