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7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玉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陸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