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58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許 哲誠 債務人 許振 富債務人 林亭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許哲誠 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明志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 許振富 、林亭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7筆,計新臺幣355,696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許哲誠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36,39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許振富、林亭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5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亭君、許│自民國109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1.9%│││36393│哲誠、許振│月27日起│││││元│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亭君、許│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6393│哲誠、許振│月2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富│││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