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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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1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家毅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帥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新臺幣叁佰元之提領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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