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維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維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事後以裁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受刑人賴維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8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368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三罪,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796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1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28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