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甲○○
仔巷2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02月1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賴柏仲附表:
┌──────────────────────────────────────────────────┐│股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867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0000000─││1│1000│││1││0│││││├─┼───────────────┼──────────────┼────┼───┼────┼───┤│00│昇陽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四─ND─0000000─││1│1000│││2││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