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67號原告乙○○被告甲○○○
華泰西門大廈管理委員會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玉麟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396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彭慶文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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