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蔡承容 被告 黃俊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13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江彥儀
法官陳怡君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桉珍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