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 張秀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重任 等2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214,364元【計算式:(2,279.29+132.30)×3,200×1/36=214,364;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3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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