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7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世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麒弘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噶瑪蘭清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請釋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其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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