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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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君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萬元,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