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52號聲請人 余福庚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補正(一)、查余福庚已死亡,應提出其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並更正以分割取得股票之繼承人為聲請人,否則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經本院民國104年4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