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竣傑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735號、101年度執字第96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竣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附表:
┌─┬───┬────┬────┬────┬───────────┬───────────┬───┐│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2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11│臺中│100年│100年12│臺中地│││害防制│8月│16日下午│100年度│地院│度訴字│月29日│地院│度訴字│月19日│檢101│││條例││某時許│毒偵字第││第1747│││第1747││年度執││││││1105號││號│││號││字第17│││││││││││││5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100年10│臺中地檢│臺中│101年│101年7月│臺中│101年│101年8月│臺中地│││害防制│8月│月26日凌│101年度│地院│度訴字│31日│地院│度訴字│20日│檢101│││條例││晨2時許│毒偵字第││第1747│││第1747││年度執││││││1743號││號│││號││字第96│││││││││││││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