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彭仁和峻榮 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然因聲請人不慎遺失,遂聲請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裁定並於110年9月1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劉雅文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001瑞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110年3月31日121,339元RD4953810峻榮工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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