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937號債權人 粘家蓉 上列債權人粘家蓉因與債務人聖益香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粘家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未於聲請狀狀尾蓋章或簽名,請具狀補正之。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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