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告 黃佳琦

被告陳㛄緁

居臺南新化○○00000○00○○○(陸軍第四地區支援指揮部臺南乙型聯合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之法官姓名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琴媛、法官陳鈺雯、法官謝昱」。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本及正本,其中參與裁定之法官姓名欄內,未記載「審判長法官黃琴媛、法官陳鈺雯」,顯屬誤載,然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將上開欄位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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