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原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乙○○
丁○○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侵訴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