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0年上字第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97號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 律師
蔡毓貞 律師 劉昱劭 律師複代理人 施志寬 律師被上訴人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嘉能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許哲睿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9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0年度上字第397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許哲睿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1年8月22日智院駿111技協13字第111000309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玉卿法官蕭惠芳法官曹瑞卿法官林惠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