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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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970號債權人 梁旗操 即清泉崗租車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榮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提聲請狀所載金額與本票影本不符)
二、釋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三、釋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應載明提示年、月、日)。若未提示,應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四、債務人洪榮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