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637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康嘉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