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4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楊世瑜 債務人 黃崇銘尚豪 茶舖債務人 周稚甯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黃崇銘即尚豪茶鋪」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崇銘即尚豪茶舖」。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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