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原告A女(A2400-H112003)(地址詳卷)被告 丁冠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五二九號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A女對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29號,被告甲○○違反性騷擾防制法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方宣恩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