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794號債權人 甘淑榕 債務人 楊諭靜 即 楊雅蓁 債務人 范皓文 即 范勝燈
一、㈠債務人楊諭靜即楊雅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㈡債務人楊諭靜即楊雅蓁、范皓文即范勝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到期日前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