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春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春雄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春雄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2,348元,應
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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