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強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23號案件受理,並於民國101年5月17日判決,於101年6月25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陳志強因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志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2日│101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64號│毒偵字第2564號│毒偵字第496號、│││││101年度偵字第92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101年度訴字第20│101年度訴字第22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101年5月1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0│101年度訴字第20│101年度訴字第223││││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年4月16日│101年4月16日│101年6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128號│執字第1128號│執字第1771號│││(編號1、2之罪曾│(編號1、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刑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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