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2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 林梓淵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市○○路○○○巷○○○○號」而非「屏東縣○○市○○路○○○巷○○○○號4樓」,請重新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巷○○○○號」為催告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至院供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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