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號7樓之1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95易字12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1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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