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卓萩掬 被告 方富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4年度交簡上字第8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葉育宏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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