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 黃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被告 張瑜瑄
王子奇 蘇慧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823元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51,500元(即該屋民國110年課稅現值);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下堆積之廢棄物清理完畢並回復原狀後,返還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7,390,460元【計算式:772地號土地部分:2,8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18.21平方公尺=330,988元;773地號土地部分:2,8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21.24平方公尺=7,059,472元,合計7,390,460元】;聲明第四項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律師費12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2萬元。又上開第一、二、四項聲明間,並無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之關係,原告以一訴請求上開三項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之;至原告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王子奇給付63,000元及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空返還上開房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33,000元部分,係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61,960元(計算式:1,251,500元+7,390,460元+120,000元=8,761,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8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