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FOXHOLDINGs.r.o.法定代理人LIBORPÁV訴訟代理人 林家如 律師被告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泉
林春成 楊健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0,000元,經換算後新臺幣(下同)1,239,200元(計算式:美金40,000元×聲請日即民國112年6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98=1,239,200元),應繳裁判費13,27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7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