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02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陳祈安 債務人永亦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戚發翔 債務人峻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捌拾叁萬柒仟壹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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