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盧顏淑君 被告 楊玉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薛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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