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之2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苗簡字第1036號妨害秘密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提出請求未附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據,非經調查、爭點整理的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