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0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50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結果,認為本件聲請意旨,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