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沙簡字第4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士軒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末應增列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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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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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國106年4月29日21時0分│臺中市○○區○○○○○路口的公車站牌│
│2│民國106年4月30日7時3分│臺中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媽祖店)│
│3│民國106年4月30日8時48分│臺中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媽祖店)│
│4│民國106年4月30日13時31分│臺中市○○區○○路○○○號(統一超商蔣公店)│
│5│民國106年4月30日17時41分│臺中市○○區○○路○○○號(統一超商甲讚店)│
│6│民國106年4月30日18時43分│臺中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媽祖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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