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乙○○
           之1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玖
佰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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