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985號
原   告  林政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銀行台北分行0000000000000000帳號申設人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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