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調字第1131號

聲請人 顏福建峻福彈簧工業社

即原告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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