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陳怡婷
翁罔 認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 翁添貴 訴訟代理人 陳麗嬌 被告王 蔡金珠
王駿業 王駿玉 翁 王秀琴 即 翁章奇 之繼承人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被告 翁明風 即翁章奇之繼承人
翁高健 即翁章奇之繼承人兼上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翁靖茹 即翁章奇之繼承人被告 翁溪圳
翁 張秀鸞 即 翁溪華 之繼承人 翁泓易 即翁溪華之繼承人 翁譯 至即翁溪華之繼承人上列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翁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一)被告各係於何時收受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二)有何證據可證明被告翁溪圳、翁張秀鸞、翁泓易、翁譯至為系爭編號C之磚木造石棉瓦房屋與編號C1之磚木造房屋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與被告翁王秀琴、翁明風、翁靖茹、翁高健、翁張秀鸞、翁泓易、翁譯至為系爭編號B之磚木造房屋、編號B1之磚木造房屋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等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