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2號原告 陳怡婷
翁罔 認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被告 翁添貴 訴訟代理人 陳麗嬌 被告王 蔡金珠
王駿業 王駿玉王秀琴翁章奇 之繼承人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曜春 律師被告 翁明風 即翁章奇之繼承人
翁高健 即翁章奇之繼承人兼上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翁靖茹 即翁章奇之繼承人被告 翁溪圳
張秀鸞翁溪華 之繼承人 翁泓易 即翁溪華之繼承人 翁譯 至即翁溪華之繼承人上列四被告訴訟代理人 翁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說明:(一)被告各係於何時收受民事更正聲明狀繕本。(二)有何證據可證明被告翁溪圳、翁張秀鸞、翁泓易、翁譯至為系爭編號C之磚木造石棉瓦房屋與編號C1之磚木造房屋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與被告翁王秀琴、翁明風、翁靖茹、翁高健、翁張秀鸞、翁泓易、翁譯至為系爭編號B之磚木造房屋、編號B1之磚木造房屋之所有權人或處分權人等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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