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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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558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有本院9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三、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
1份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