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743號聲請人 吳之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柏智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內載明,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惟因台端並未敘明提示日為何時,應具狀陳報提示日。
(按票據為提示證券、繳回證券,故執票人為付款之提示,須現實出示票據原本以請求付款,若執票人無法現實提出票據原本,即難據以主張其票據權利)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