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交上易字第3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1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睿帆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23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4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甚明。是如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2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67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之救濟,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審判決如何足以撤銷、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之所憑有如何之錯誤(如原審判決所採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之違誤,形式上足以動搖原審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若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有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審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亦即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雖有記載上訴理由,惟未具體敘述第一審判決有何上述違法、不當情形,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其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又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周睿帆(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告訴人 吳雲萍 聲稱為了閃避路邊停車車輛造成未能注意車前狀況,然於偵訊期間,所有偵查過程竟完全指向被告左轉車未禮讓直行車。偵辦過程中,被告做完筆錄後,黃姓員警告知被告可以先行離開,基於信任,被告即離開筆錄現場,以致未能確認對方證詞。行經路口時,被告車子已完全停止,被告遭路邊車輛擋住視線,故未能注意吳女士機車突然出現,是否肇事責任仍待釐清。因總總因素造成之傷害案件,不確認受傷情形,判刑2月是否有違比例原則。多次調解都因告訴人所提金額超乎想像,如果原告無和解之意,且任意提出要求,被告就必須照單全收,這是否對被告而言有恐嚇之意等語。
三、查原判決依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法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吳雲萍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證人即目擊者 劉俞宏 於偵查中之供述,及竹山秀傳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通事故現場略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04年8月19日投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鑑定意見書各1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記錄表2紙、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6張等證據,認被告自白情節確與事實相符,犯行足以認定,因而適用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並依刑法第57條規定就科刑相關事項加以審酌,而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月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原審之採證認事、用法,並無違反一般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其量刑亦符合比例原則與罪刑相當性原則,尚屬妥適。又原審業已審酌告訴人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就本件車禍之發生與有過失;且已斟酌被告並非無賠償之意願,而係雙方對於賠償金額始終有所歧異,致調解不成立等情,並未有偏執一方之情形。則被告上訴意旨所執各詞,既經原判決在理由中論斷綦詳,其所言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要難謂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上訴,俱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美玲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