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李源得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 律師
陳煜昇 律師被告 巫竑燊 (原名巫寶堂)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101年度自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劉美香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王珮樺